|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网站内容管理 第三章 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第四章 网络办公平台应用要求 第五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佳木斯大学理学院网站的管理、使用、维护,保证网络和网站的安全运行,规范网络管理人员的行为,促进网站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佳木斯大学理学院网站具备国家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网站主管单位为佳木斯大学理学院; (二)负责网站业务管理的佳木斯大学理学院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四)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佳木斯大学理学院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对本网站及其网管维护人员进行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
| 第二章 网站内容管理 第四条 佳木斯大学理学院内部专门人员负责制作的全部网站内容(含所有页面及其超链接)必须遵守第一章的规定,并由相关负责领导审查后方可上传至服务器,重大新闻和重大事件必须报请学院党委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佳木斯大学理学院网站为非赢利性机构,其内容主要用于理学院及其下属各系、部、办对外发布内部新闻、工作信息、学生活动公告等各方面教育管理信息等内容,是佳木斯大学理学院各项工作对外宣传的窗口之一。 网管人员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网站内容,保证网站及时、快捷地反映佳木斯大学理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等动态。 网站所有反映佳木斯大学理学院工作方面内容的版权(含图片)归佳木斯大学理学院所有,未经佳木斯大学理学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载、转发和用于其它用途,违者将依法追究。 第六条 网管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因特网用户及理学院网员用户(包括各系、部、办及随机访客)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后答复网员用户;负责佳木斯大学理学院电子信箱及其它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七条 网管人员必须始终监控网站的安全运营,发现网站内容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佳木斯大学理学院网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网站内容不得含有且网管人员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
| 第三章 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第九条 网管人员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主要包括学院及学院各部门)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条 建立信息发布日志,网站管理员负责记录每次信息发布时间,做好发布信息审批表及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网管人员负责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网络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佳木斯大学理学院网站具体网管分工: 1、系、部网络管理员由各系、部教学秘书担任,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发布与维护。 2、院办网络管理员:张晶;学工办网络管理员:伊焕峰;教科办网络管理员:杨文泉。 第十三条 网络管理员负责按时发布办公信息,凡学院领导签发的信息原则上随到随发,以保证网站快捷传播的特色。一般办公信息发布按流程运作: (一)各科室(教研部)提交初审; (二)初审签发学院各分管领导; (三)发布(网站管理员)。 |
| 第四章 网络办公平台应用要求 第十四条 佳木斯大学理学院网络办公平台是利用电子化、数字化及网络化等手段为实现理学院工作各类信息的流转、处理和共享,全面提高办事效率、决策效能和服务质量,并节约办公时间和费用而构建的现代化网络办公环境。全体工作人员(教学秘书)在应用网络办公平台时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及时查看学院通过网络办公平台发布的通知、通告(要求自网络平台应用之日起,学院各系、部、办上、下午至少分别登陆两次办公平台); (二)及时按规定完成数据报表等文件的下载及上传任务; (三)认真学习学院通过内部办公平台上载的理论文献及相关教育管理文件; (四)严格遵守网络平台的系统创建、权限设置与系统维护等管理规定。 |
| 第五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十五条 网站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发现有有害信息时,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有害信息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六条 网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
|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网站有关网络管理的口令为学院网站重要机密,应定期或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并保证不被泄露。 第十八条 网管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网站管理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佳木斯理学院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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